[法令]放寬外籍勞工有條件操作堆高機及起重機
102.10.16
勞委會於102年9月13日發布令釋,放寬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得視為許可工作之延伸,並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之規定。但雇主指派外籍勞工間歇性操作「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等設備者,該外籍勞工則必須經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技能檢定合格且取得技術士證。

勞委會指出,外籍勞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有關之體力工作時,若附隨間歇性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具以搬運原物料,屬製造業產品製造工作之延伸,則雇主得指派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為之,但仍應屬配合生產製程所必要之暫時性、間歇性操作,故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本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

由於現行仍有雇主因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而被裁處罰鍰及廢止招募與聘僱許可之情形,勞委會提醒雇主應小心謹慎以免觸法。雇主如仍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勞委會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服務說明。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敖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