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雇聘辦法修正 11/24陳述意見-新增雇主不得代藍領外勞保管證件財物
100.11.24
勞委會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其中新增規定雇主不得代所聘僱藍領外國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亦不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之,且為考量現行實務上,仍有多數雇主代所聘僱藍領外國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形,在該法實施後將會有6個月緩衝期。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預告,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11月24日前依所附意見表格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陳述意見,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例外情況可由雇主保管 生病、出海或辦證件等
配合外國人聘僱及管理實務作業上需求,其中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第1項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及居留證。
勞委會表示,雖在99年7月30日發函規定雇主應取得藍領外勞之同意始可代為保管其證件、財物,且外勞隨時得請求返還,雇主不得拒絕,惟現行實務上,若雇主自行或要求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管之,外勞為繼續留臺工作僅得選擇簽署同意書或於口頭同意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管。
因此修法新增第43條之1規定,禁止雇主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第二類外國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以確保外國人對自有財產之支配權,落實權益保障。
不過,對於辦理證件相關程序者,如辦理護照延期、換發新護照、居留證展延等;或出海工作或生病住院;或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其他事由需委託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時代管外勞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必要,勞委會同意暫時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勞委會強調,考量現行實務上,仍有多數雇主代所聘僱藍領外勞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形,如第43條之1規定修正發布後即施行,恐有多數民眾因不諳法令以致觸法,因此增訂該法規定自修正發布後6個月施行。
實務上仍多由雇主保管 法通過後有6個月緩衝
實務上申請聘僱第一類、第二類及第四類外國人之雇主或雇主負責人,未必具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因此修正條文第7條、第16條及第36條文字,將國民身分證改為身分證明文件。
為減少外國留學生與僑生在臺工讀資格之差異性,使兩者在臺申請工讀之資格條件一致,修正第31條第1項規定,使外國留學生與僑生同樣得以最近一學期之成績證明,申請工作許可。
考量青年打工度假計畫,是在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青年間之互動交流與瞭解,申請人之目的在於度假,打工係屬附帶以補足其度假期間財物來源,並非其入境主因。
現外交部為推動我國與英國青年打工度假計畫,將朝向核發英國青年打工度假者可在臺居留365日之「居留簽證」,等英國青年來臺後得換發外僑居留證之方式辦理,惟現行規定國外青年來臺打工度假者,在臺停留期間最長為180日,期滿後得申請延長,因此配合修正為1年。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