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所得 按居留長短課徵
102.08.07
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薪資所得課稅分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外籍勞工在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的方式扣繳;未滿183天者,則按18%或6%扣繳。
外籍勞工在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其薪資所得扣繳方式和中華民國國民相同,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人選擇,按扣繳稅額表的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倘若外籍勞工在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扣繳方式原則以18%扣繳,但為考量薪資低廉的外勞稅負過重,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予未於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籍勞工,務必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1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