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健檢不合格或是罹患傳染病防疫安全, 勞委會修法不需驗證即可出國。
101.10.15
勞委會將修正,對於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如肺結核或罹患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將不需經由縣市政府驗證程序就可以出國,為避免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或是防疫安全有漏洞;新措施擬於10月9日公告、11日生效。

 勞委會說明,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有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漢生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須經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其出國。

新修正規定,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包括(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二)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 合 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三)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 國。 (四)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