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逃跑等待期降至2個月
101.11.05
針對雇主聘外籍看護,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形,依規定須通報警察機關,滿6個月尚未查獲,始可申請遞補,認為漠視重病•弱勢家庭亟需緊急照顧之慘境,背離人道精神,提案修法將原6個月縮短為2個月。
同時修法仲介業,不要引進可能逃跑的外勞,積極協助外勞適應•未盡責者致外勞2年內逃跑達一定比率時,主管機關得裁處其停業,暫時停止仲介外勞之業務。